邓茹菲 王书吟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言既遂矣,至于暴矣!……”2000年前,《诗经·卫风·氓》中深刻刻画了古代妇女在婚后饱受压迫和摧残的状况。在“家庭暴力”已纳入法律范畴的今天,《氓》妇的悲剧仍未远去:陕西王某飞的妻子、山东22岁女子方洋洋、藏族姑娘拉姆……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家庭暴力更令人心痛。作为人类文明史中长期存在的痼疾,从历史文化中探讨家暴的产生和流毒的原因,更有助于我们了解家庭暴力尚未禁绝的历史原因。
“同罪异罚,夫轻妻重”
家庭中夫妻双方间男尊女卑和男主女从的地位早在《周礼》中便定下基调。在法律层面反映为夫妻之间、妻子与夫家亲属之间互相侵犯时,往往采取同罪异罚、重男轻女的方式,从法律上赋予男性以暴力手段“管教”妻子的合法性。夫妻之间的暴力肢体接触行为被视为斗殴,但处罚措施与一般斗殴罪同而处罚不同。秦汉法律在夫妻斗殴问题上体现出来的特点就是维护父权文化结构下的男尊女卑的社会秩序。商鞅制定的《秦律》凡是涉及男女两性,尤其是夫妻权力关系的条文,毫无例外地要维护男权和夫权的权威。汉代律法虽较秦律较轻,但维护夫尊妻卑、夫强妻弱这种家庭间的性别权力结构愈加固定化。至于唐宋两代的《唐律疏议》《宋刑统》均沿袭前律,进一步细化了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规定,对施暴方的行为根据被施暴者的伤残程度量刑定罪。
至明清两代,《大明律》和《大清律》的增补判例更加直观地展现了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弱势地位。清代《刑案汇览》中记录了这样一则骇人听闻的连环虐妻案:案犯裴秉若前后娶妻五人,原配因不堪辱骂于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致其自缢;一年后,第二任妻子因嘴唇被刀割伤跳水自尽;四年后,第三任妻子不堪裴的情感羞辱自杀而死;他的第四任妻子因病亡故;而第五任妻子则因不堪长期殴打将裴秉若告上公堂。此外,除被虐杀的妻子,法律地位更低的四位妾所遭受的暴行更加残忍。
短短数年间,前后共九位妻妾在裴某的施虐下或死或伤,令人心痛。这样一个罪行累累的虐妻犯居然能够不断娶妻纳妾,更是令人震愕,折射出在传统中国的家族伦理和社会心态下,家庭“虐待”并非“可视”。施暴者因在伦理和法律占据优势地位,使众多当今被视为虐待的行为在当时看来不过是家庭中合乎情理的“督责”。即使超出了情感认同的界限,“家务事”的托词也会将施虐者的罪行合理化,从而被排除在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直至近代以来,妇女境况才因欧风美雨带来的社会变革稍有改善。
“新旧之间,纠结碰撞”
近代以来,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以及性别意识的崛起使舆论开始大量使用“虐待”这一语词,来谴责家庭当中的暴力以及不公事件,从而打破了传统状态下漠视家庭虐待的社会意识,并最终促使了法律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的变革,但是新旧法律制度与新旧社会意识在这一过程当中,却展现出纠结冲撞的形态。清王朝覆灭之后,北洋政府将清末的法典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和《民国民律草案》作为家庭虐待的判决依据。虽然仍带有强烈的夫权色彩,但进步的是,《民国民律草案》赋予了妻子与丈夫同等的离婚权利,同时禁止夫妻之间的虐待行为,无论任何一方实施暴力,另一方均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在诉讼权利方面妇女依旧受到法律的严重歧视:妇女无权亲自提起诉讼,必须委托代诉人起诉且无权参与审判过程。虽然对妇女诉讼离婚提出诸多限制,但这一进步仍使大量的城市妇女通过诉讼离婚摆脱了家庭暴力的阴影。
尽管法律做出了改变,然而民间的实践依旧展现出强大的惯性沿袭。两者间的错位可以通过1918年的“杨三姐告状案”稍加窥探。滦县农妇杨二姐通过“订娃娃亲”嫁给了邻村的高占英。婚后夫妻关系不睦,二姐屡遭丈夫毒打。一天傍晚,杨二姐在与丈夫争执中被打死,高占英及其家庭谎称其死于血崩。妹妹杨三姐在葬礼上发现诸多疑点,遂状告姐夫高某杀害其姐。依据1912年实施的《暂行新刑律》,高占英应当以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然而杨三姐在诉讼中遭受到极大的阻力:她的亲属因笃信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认为高某不可能被判死刑,力劝其放弃上诉,接受高家的补偿。虽然三姐对此进行了诸多抗争,但却不足以消除传统伦理规范给诉讼带来的阻力,上访诉讼以失败告终。
南京国民政府沿用了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的民事法规、判例处理家庭虐待案件,直到1929年才在继承与吸收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法典分五编,其中第四编“亲属”分七章,主要规定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惊喜的是,亲属编中明确了妻子若遭受家暴可向法院申请离婚。但这部法律仍然保留了许多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致使对妇女权益的维护的意义更多的停留在纸面上。
“组织起来,反对虐待”
与国民政府相比,中国共产党则更加重视妇女在家庭中的虐待问题。通过制定和颁行一系列相关法令与政策保障妇女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在1932年的报告中强调“老公打老婆”“虐待童养媳”是封建制度,要求各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惩治虐待妇女者,并规定对于不能履职的公职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在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出台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其中给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离婚权的同时,特别强调受虐可作为离婚理由,目的在于为受暴力侵害而不堪忍受的妇女摆脱不幸婚姻提供法律武器。其意义除使生活中一些受虐妇女脱离苦海之外,更重要的是施暴者面对可能为自身行为付出丧失家庭代价的现实。
除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外,在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还形成了党,政府、妇联组织三位一体合力反家暴的总体格局。陕甘宁边区的反家庭暴力实践由于直接受到党中央的领导与督促而极具典型意义。在陕甘宁,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党政府与边区妇联对反家庭暴力问题均十分重视,反家庭暴力被边区党委纳入总体工作议程实际上。边区妇联则自成立伊始便将反家庭暴力作为自己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成立于1938年3月的边区妇联由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县各界妇女联合会——区各界妇女联合会——乡各界妇女代表会或乡妇女救国会组成乡妇救会下设妇联小组。边区妇联深深置根于妇女群众之中,基层干部主要是从群众中选拔。小组成员均为边区妇救会员,小组受乡妇代会或乡救国会的直接领导,团结全村妇女开展妇女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便是反家庭暴力。
美国记者杰克·贝尔登在《中国震撼世界》中记录了一位名为金花的农妇在共产党引领下和姐妹们一起从家暴阴影中解放出来的传奇故事。金花受父母之命被嫁给了大她十几岁素未谋面的异村男人。婚后的金花饱受丈夫与公公虐待,动辄打骂,缺衣少食。直到1945年8月,在共产党干部的组织下,村里的全体妇女被召集起来成立了妇女会。在金花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妇女会后,十几个妇女便带着棍棒和绳子来到了金花家,要求金花的公公和丈夫承认错误并承诺以后再也不打金花,遭到粗暴拒绝。于是几个妇女冲上去用绳子把他们捆了起来在妇女会的一间屋里关了两天。在第三天全村妇女大会上,妇女们恩威并施地对金花的公公和丈夫进行了改造。就这样,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妇女们组织起来帮助金花成功翻身。
幸运的金花在共产党的帮助下获得了解放,然而此时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依旧还有千千万万个“金花”深陷家暴泥潭等待解救。反家庭暴力的形势在当时的中国依旧无比严峻。
让家庭不再成为暴虐的“庇护所”
建国以后,针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在曲折探索中前行。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对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给予了有力的打击,但由于旧的制度根深蒂固,包办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概念未能纳入法律范畴。相关事件被笼统地称为“家庭纠纷”,主导性的做法是采用民事调解方式解决家庭纠纷,以和解为主,易造成家庭暴力问题的隐性化,不利于“家暴”问题的及时发现与解决。1991年,《中国妇女》杂志刊登了《家庭暴力白皮书》一文,首次将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问题提出予以探讨。但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源于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的成功举办,其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研究与实践作为重大社会问题进入学术界、立法界和政府政策层面。
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在完善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反对各种形式的暴力方面,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法律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政府和最高法院在内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分别制定了效力不同、适用范围各异的法律,构建了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这个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995年之前是家庭暴力概念的空白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除了已经构成犯罪被追究刑责外,多被当作家庭私事,通过调解等手段处理;1995年到2000年,伴随着“家庭暴力”概念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地方性法规中,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起步期;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则在其后将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带入了迅速发展期,它第一次在全国性法律中明确制止“家庭暴力”,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助措施。同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定义,此后各地又陆续制定了反家庭暴力专门法规,共同推动了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蓬勃发展;2012年后,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继续得到深入发展,2015年正式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将反家暴立法进程推向新的高潮。
所谓家庭暴力,“家庭”是场所,“暴力”是实质。重点在“暴”,其本质是故意伤害,一旦发生就绝不再是家事。在今天,大众对“家暴”的谅解空间日益缩小。“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观点已然深入人心。《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等影视作品反映的家暴话题,总能触动大众心中敏感的弦。然而不时曝光的家暴案件却在警示着我们,家庭暴力仍未远去。反对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受害者勇敢说“不”,更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让更多无声无息遭遇家暴的方洋洋们被看到、被解放;让家暴是违法而非家事的观念贯彻从制度到人心;让每一位深受家暴之殇的受害者都被公平正义的阳光所照拂。可以预见,反家暴必不是一条坦途,但正因如此,我们才需要时刻相互提醒:别让家人在家暴中被淹没,别让家庭成为暴力行径的遮羞布,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
参考文献:
李秀华,冯兆蕙.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J].河北法学,1995,(第5期).
崔兰萍.抗战时期反家庭暴力在陕甘宁[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第2期).民国初期法律制度与社会意识中的家庭虐待——基于1914-1917《京话日报》所载虐待案件
李莹,刘梦,辛欣.中国反家庭暴力二十年回顾与展望[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第6期).蒋月娥《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
金眉.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评述[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第1期).焦杰《中国古代夫妻权力关系与家庭暴力——兼论清代妇女的以暴制暴犯罪》
责任编辑:于淑娟
校对:张亮亮
评论